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

民國100年大泡沫(1 ) 11/24

一、什麼是外匯?

外匯就是外國的貨幣(包括現金、存款、支票、本票、匯票等)和可以兌換成貨幣的有價證券(包括公債、國庫券、股票、公司債等)。由於現金不能生息,保管又困難,並且各國政府也不允許現金被大量搬出搬入國境,因此國與國之間,無論是貨品的買賣(也就是所謂的有形貿易)或勞務與技術的提供或接受(也就是所謂的無形貿易),通常都以現金以外的貨幣來支付價款;也因此我們所持有的外匯,除極少部分是現金外,絕大部分都是以現金以外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方式來保有的。

二、外匯從那裡來?

當我們向國外輸出貨品或提供勞務技術時,外國人所支付的代價就是我們賺到的外匯。相對的,如果我們向國外輸入貨品或接受勞務技術,我們就要支付外匯。因此,我們外匯存底的快速累積,便意味著我們的輸出遠大於輸入。從錢的觀點來說,固然是賺了許多錢;但如果從資源的觀點來看,却是把資源大量輸出,用在國內的,便相對減少了。

三、中央銀行的外匯存底又是怎麼來的?

國人對外輸出所賺得的外匯並不能直接在國內使用,因為國內的支付是使用新臺幣的。因此任何個人或團體想把持有的外匯在國內使用,就必須前往政府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(簡稱指定銀行)把外匯換成新臺幣(俗稱押匯或賣匯)。而指定銀行為了保有足夠的新臺幣資金,又把外匯賣給中央銀行,這就是中央銀行外匯存底的來源。相反的,無論個人或團體,如果需要外匯來輸入貨品或接受勞務技術,也可以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,向指定銀行以新臺幣換取外匯(俗稱結匯或買匯);而指定銀行為了保有足夠的外匯,又向中央銀行買進。如此一來一往,中央銀行的外匯存底便不時在增減變動。

由於以往我國外匯比較缺乏,因此政府規定所有公民營事業、個人和團體所賺到的外匯,最後都必須賣給中央銀行來集中保管、調度、運用。到民國七十六年七月間,政府鑒於央行的外匯存底已經相當豐富,因此便修改了管理外匯條例,取消了所有的外匯都必須賣給中央銀行的規定,准許公民營事業、個人和團體自行持有外匯,自行運用。從此央行外匯存底的累積速度便緩慢下來了。

當然,我們的新臺幣和其他國家的貨幣,在價值上是有一定的比例的,這就是所謂的「匯率」。以美元來說,假定美金一元相當於新臺幣三十元。

依照這個比例,中央銀行每買進一元美金,就要付出三十元的新臺幣;買進一億美金,就等於放出了三十億的新臺幣。以美金來說,中央銀行固然擁有了一億美元的資產;但是就新臺幣來說,中央銀行却也同時有了三十億新臺幣的負債。這是特別要向大家強調的一個「資產與負債平衡」的關鍵性觀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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